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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志】第六章城市建设管理:第一节行政机构、第二节城市规划管理、第三节城建资金管理、第四节城建管理法规

2020-12-26
8次

第六章城市建设管理

第一节行政机杓

民国时期,景德镇的城市建设由浮梁县知事直接掌管。民国26年(1937年)7月,由县政府第三科主管教育、建设。27年6月,增设第四科(建设科)。除科长、科员外,还设有技士2人。建设科科长规定要有大专学历,并必须是农科、工科或其它理科专业毕业。

1950年初,市人民政府设建设科,管辖全市城市建设、交通(含航运、道路养护)、市郊

农业、城乡绿化、水利、气象等。1955年3月,撤销市政府建设科,成立市建设委员会,主管城市规划、市政建设、公共交通、园林绿化、建筑设计和施工、建材生产等。1956年4月,市建委改称市城市建设局,主管工作范围不变。1958年5月,市城建局与市建筑工程公司合并,成立市建筑工程局。次年9月,市建工局对所属机构进行调整,恢复建筑工程公司,作为建工局的下属企业单位。I960年,撤销市建工局,恢复市城市建设局,建筑公司直属市 政府领导。

1968年10月,撤销市城市建设局,所属单位市政工程处、园林管理处、浮桥管理所、路灯管理所、测绘队合并,成立市公用事业公司;公共汽车公司与汽车运输公司合并,划归市交通局管理。1969年8月,撤销公用事业公司,恢复市城市建设局。次年4月,市政工程处等局属单位也相继恢复。到1972年,市城市建设局所属机构有:建筑一公司、建筑二公 司、市政工程处、景陶瓷厂、水泥厂、建筑瓷厂、建材预制厂、吕蒙砖瓦厂、茅家販砖瓦厂、自 来水厂、公共汽车公司、综合设计室、建筑安装队、汽车队、白蚁防治所等,这是城建局所属 机构最多的时期。

1979年8月,恢复成立市建筑工程局,市城建局所属的建筑、建材企业划归建工局管 理。1983年市城建局与市人防办、环保办合并,成立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1984年10月,撤销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分别恢复和成立市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和市环境保护局。1985年市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科室设有:秘书科、城建科、乡建科、规划科、管理科、绿 化委员会办公室、计划财务科、劳动人事科、监察室、保卫科、武装部;党、团机构设有:党 委、纪委,组织科、宣传科和团委;所属企、事业单位有:建筑设计院、市政工程处、自来水公 司、城建综合开发公司、公共交通公司、园林管理处、环境卫生管理处、测绘队、城建档案 馆、城管大队、路灯管理所、园林瓷厂。

第二节城市规划管理

民国时期,景德镇仅有少数的房地产归政府部门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景德镇市的城市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各种工程的新建或扩建,均由市城建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统一规划管理。

建设用地管理  自五十年代中期开始,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用地均由城建部门统一管理。其中城区土地使用,由城建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确定建筑位置和用地范围,建设单位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后,由城建部门审批划拨建设用地。规划区内的农田土地,在城市建设尚未征用之前,仍由农民耕种使用,在城市建设需要征用时,本着合理利用和节约利用的原则,由城建部门统一规划安排。凡占用城区土地或征用农田土地,建设单位将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地形位置图、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申请等有关文件,报送城建部门,经城建部门审核并下达建设用地规划文件后,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对于重大的建设项目和临街公共建筑位置的选定,以及影响环境保护、涉及公共卫生管理等建设工程,还需经有关部门会审后,再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城市规 模和建成区面积逐步扩大。1952年城市行政区面积为93. 524平方公里,城市人口为10. 83万,城市建成区面积约5平方公里。到1985年城市行政区面积为124平方公里,城市人口为28.9万,城市建成区面积为25平方公里。

1952〜1985年景德镇市城市建设用地情况表

年份

城市面积

(平方公里)

城市人口

(万人)

建成区 面积 

(平方公里)

城市建设用地(平方公里)

合计

工业用地

仓库用地

对外交

通用地

生活居

住用地

绿化用地

1952

93.52

10.83

5.00

……

 

 

 

 

0.38

1978

124

23.23

18.39

15.55

3.98

0.87

1.91

6.99

1.80

1979

124

23.19

18.39

15.75

4.05

0.93

1.92

7.05

1.80

1980

124

26.31

21

18.61

5.50

1.20

1.95

7.09

2.87

1981

124

26.83

22.35

20.05

5.82

1.32

2.01

7.62

3.28

1982

124

27.32

23.01

20.72

5.99

1.36

2.07

7.84

3.46

1983

124

27.53

24.38

22.59

6.35

1.44

2.20

8.30

4.30

1984

124

28.02

24.92

23.11

6.49

1.47

2.25

8.49

4.41

1985

124

28.90

25.48

 

 

 

 

 

5.29


建筑管理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无论是新建、扩建、改建,还是在院内、院外、地上、地下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其设计图都必须经市计划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査批准,并取得城建部门颁发的建筑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筑施工。这一管理规定从1956年开始逐步实行,并在八十年代得到进一步完善。

50年代中期至70年代中期,城市建筑管理工作虽有总体规划作为依据,但没有详细 规划。因此,当时仅对工业布局和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的红线有所要求,而对建筑的密度、造 形等没有规定具体明确的技术标准。

从70年代末开始,制定新的城市总体规划和部分区段的详细规划。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区域功能和自然条件制定详细规划,确定各种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位置、地形控制标高、建筑密度、层次、面积以及与周围环境协调等设计要求。市中心区域和主要道路的临街建筑,严格控制在道路规划红线以外,建筑楼层一般要求在五层以上,并根据建筑规模、类别,做到造型美观、高低有致、门面新颖、颜色协调,大型公共建筑门前必须宽敞,并设置停车场。城市居民在里弄新建、改建、维修私房,原规定二层以下的,由所在区的城建局管理,现已改由市城建局统一办理审批发证手续。

第三节城建资金管理

民国时期,修建街道、桥梁、下水道和清扫街巷里弄等公益事业资金,一般由县政府组织向社会派捐,主要由商会认捐,其次是沿街居民住户认捐,名曰“街捐气“河捐”、“沟捐” 等。也有釆取无偿劳役的方式,如民国初年组织辟建莲花塘风景区及新邑公园时,其土建 工程,用在押犯人服役完成。

解放后,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资金来源主要渠道有工商利润提成、公共事业附加、工商税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此外还有国家投资、省、市专项拨款或贷款。对于重点市政建设工程,除市财政拨款外,还有省财政拨款。

1950年3月,全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决定,从工商利润中提取5%,作为道路、桥梁、路灯等市政建设经费。后来,为安置工人就业,城市建设主要 是采取以工代赈形式,这一办法一直沿用到1956年。

1953年起,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由市财政拨款,1963年,开始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从自来水费、电费和公共?乞车票价三项公用事业收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城市建设维 护、1982年,景德镇市被列为全国首批历史文化'名城,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工商利润提取 增加到5%,扩大了城市建设资金的来源。

1985年,国家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城市建设资金来源有重大调整,设立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废止从上年工商利润中提取5%、工商税附加1%和国拨城市维护费,城市公 用事业附加费仍继续征收。

此外,还提倡“人民城市人民建”,在一些大、中型市政工程建设中,发动企事业单位集资和市民义务劳动。如50年代的人民广场建设、60年代的昌江大桥工程、70年代的沿江东路护坡和广场北路工程、80年代的瓷都大道工程以及园林绿化工程等,都有许多企事业单位集资、捐款和市民参与义务建设。

现行的城市建设资金来源总结构体系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国家 投资(偏贷款);国家和地方专项拨款更新改造资金;社会集资、捐款、义务劳动;城建事业 单位抵支收入;城市排污费(由环保部门收支);调整价格;公交行业优惠政策;环卫设施有 偿服务。

民国时期,城市建设资金直接由县长掌管,但无论是“街捐"、“河捐”、还是“沟捐”,多为少数官僚和经办者中饱私囊,实际用于城市建设的则寥寥无几。1953年后,城市建设资金列入国民经济计划,实行计划经济管理。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年度计划上报市政府,并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在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部门按计划向 城建部门拨付资金,和负责审査城建部门财务年终决算。在城市建设计划资金使用中,城 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约占62%,正常经费约占30%,城市绿化经费约占3%,城市规划及其他经费约占5%。

现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除主要用于城建部门外,还用于公安部门的消防设施 构置与维护、教育部门的城市中小学校舍修膳补贴、房管部门的城市居民危房改造和环保 部门的城市环境保护等经费开支。

第四节城建管理法规

根据国务院、江西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布的城市建设法规,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或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属地方性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1953年,市人民政府颁发《景德镇市建筑管理暂行办法k 1964年,市城建局制定《景 德镇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涉及城市道路、桥梁、供水、路灯、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管理内容。当时是一个比较全面的城市建设管理办法,但由于不久后的“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和 破坏,有章难循,没有发挥管理效率。1975年市革命委员会、市城建局分别颁发《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的布告》和《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用地管理、建设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三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1979年,又先后颁发《关于加强城市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其后,市人民政府和市城建局相继制定颁发了一系列配套管理办法。

1949〜1985年景德镇市颁发的城市建设管理规章一览表

制发机关

时间

文件名称

文号

市人民政府

1949年12月20日

景德镇市修建房屋暂行申请办 法

 

市人民政府

1953年

景德镇市建筑管理暂行办法

景政(53)建字124

市城建局

1956年9月1日

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的布告

 

市城建局

1956年9月10日

景德镇市建筑管理暂行细则

景城建(56)管字3号

市工交局、城建局

1958年3月15日

关于禁止向昌江河岸倾倒窑渣 的规定

 

市建工局

1958年10月6日

景德镇市公用路灯管理暂行办 法

经市人委第九次行

政会议通过

市人民委员会

1964年6月

景德镇市城市建筑管理暂行办 法

总字(64)252号、会工字38号

市革命委员会

1975年7月

关于加强城市管理的布告

景革发(75)管字54号

市革命委员会

1975年7月7日

关于加强莲花塘风景区和接待 区环境管理的决定

景革发(75)57号

市城建局

1975年7月15日

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实 施细则

景城建(75)第22号

市革命委员会

1979年11月27日

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的暂行 规定

景革发(79)162号

市城市规划委员

1979年12月1日

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的暂行 规定实施细则

经景革发(79)179号 文批准

市城建局

1981年8月2日

关于加强浮桥管理的规定

 

市人民政府

1982年12月24日

景德镇市城市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

1984年5月1日

景德镇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市人民政府

1985年5月18日

景德镇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办法

景府发(85)63号


为贯彻执行建设管理规章,1985年9月成立市城市管理大队。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査处各类违章建筑和违章占地,整顿市容环境,制止、处理侵占和破坏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其他损害城市规划、建设实施 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秩序。该大队下分昌河、珠山、昌江3个中队和规划、市政、园林、环卫专业,并在竟成乡设5个分队,有9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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