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网站
景德镇线上博物馆 · 景德镇云誌
欢迎投稿 提供资料 · 建设最全景德镇信息库

【人口志】第五章计划生育:第一节管理、第二节节育、第三节效果、第四节地方法规

2020-12-26
8次

第五章计划生育

第一节管理

1957年以前,景德镇市人口再生产一直处于自然增长状态。1957年后开始试行节制生育,初步控制了本市人口迅猛发展的势头,人口再生产呈原始维持型。1966〜1971年, 人口再生产复呈原始型,人口增长率高达30. 2%。01978年开始实行手术节育,人口增长的势头再次受到控制。1979〜1985年,计划生育工作在全市深入发展,特别是中共十二大确定了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后,全市各级组织都把计划生育列入日常重要工作 议程,人口再生产正式纳入计划轨道,计划生育的管理机构、专业队伍逐渐健全和充实,计 划生育工作也朝着少生、优生,优育的高层次要求发展。1985年底,全市人口年均增长率控制到7.93‰。

1957年上半年,成立了景德镇市节育技术指导委员会,设在市卫生局内,市妇幼保健站负责技术指导。1963年7月,市卫生局内设计划生育办公室。1964年1月2日,成立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职干部;同年7月,办公室增加编制,迁入今市政府大楼办公。“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机构一度瘫痪。1971年,恢复成立。1977年调整和充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成员。1983年10月,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升格,统称“计划生育委员会”。1984年1月,市政府批准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职能机构,内设四个科。同年4月成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定编5人),归属计划生育委员会。6月,核定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编制为20人。1978年6月,4个区正式成立计划生育办公室。1984年以后,划归市属的乐平县以及更名后的蛟潭区、鹅湖区、珠山区、昌江区4个区成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不久,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均配备了4〜6名计划生育专职人员编制。

1964年1月,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在基层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和工作人员。市内各系统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由本系统党、政、工、团和卫生单位抽人组成。各单位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大型厂矿则配备专职干部,一般厂矿有兼职人员。农村以卫生员为主,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工作。1980年12月,全市共招收计划生育助理员38人,其中珠山3人、昌江6人、鹅湖13人、蛟潭15人。至1985年底,全市共有计划生育专职干部87名,各个乡(场)及街道办事处都成立了计划生育办公室。比较大的乡(场)如鱼山、竟成等配备了3〜4名专职干部;村委会一般有一名专职人员;大部份村民小组或居 委会有一名不脱产的兼职宣传员。至此,全市计划生育工作网基本形成。

第二节节育

1957年,市属医院门诊部和妇幼保健站设立了节育、避孕指导室,开展节育手术。当 年做男扎手术的41人,女扎手术的48人。I960年底试行女性阴道、腹股沟结扎手术,但不久即停止。1963年,O型节育环在市内试行,因市瓷用化工厂某女工上环后发生环外孕,移送上海剖腹。意外情况给上环节育措施的推广带来阻力,当年上环者仅140余人,1957〜1963年,节育措施主要是避孕药具为主。

1964年,为实现出生率控制在30‰以下的目标,建立计划生育门诊,做好早孕诊断,并首次采取节育手术收费减免的办法,在各地段保健站增设避孕药具专柜。当年下半年, 市三医院组织外科医师在艺术瓷厂做男扎手术观摩表演,先后做40例男扎手术,反映很 好。由于多方面抓紧计划生育工作,人口出生率从1963年的35. 48‰降到了1964年的29. 38‰。1965年,市第一医院妇产科和妇幼保健院设置了计划生育手术床位,被褥等。卫 生部门开始组织计划生育手术队伍。市第一、第二医院和妇幼保健院都能开展各种男、女 节育手术。在农村30〜40%的公社卫生院配备了助产士,进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和一般的节育手术,还举办了全市第一期节育学习班。截止1972年底,全市已婚育龄妇女共1.595万人,其中男扎115人,女扎2054人,上环7264人,结扎占已婚育龄妇女数的5.1%,上环占17.1%。1974年4月,市计划生育办公室购制了一批幻灯机和宣传计划生育内容为主的幻灯片,分发给各社场。1975年4月,市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合昌河机械厂进行女扎手术试点。第一批报名的有226人,第二批107人,共计手术333人。这次试点,首次推广子宫托术,减轻了受术者的痛苦,为全市后期大量开展结扎的手术起到了促进作 用。

1977年9月,集中一批妇产科医护人员,在第一医院为古城公社施行结扎手术143例,首创农村大规模结扎节育的先例。9月底,市卫生局成立了东、西区计划生育手术小分队,深入农村各社场开展工作。至同年12月,全市共做女扎手术3122例,其中农村2757 例,男扎8例。4个月中的男女结扎数为建国以来28年的1.13倍。在手术过程中,采用针 麻2600例,有效率达90%以上,手术质量比较好。1978年2月开始,工作重点转向工矿, 手术队下到各厂矿开展工作。在涌山煤矿、六。二厂、八九七厂、火电厂、八五九厂、二建公司、匣钵厂、印机厂、电厂、宇宙瓷厂、东风瓷厂等17个单位中共做女性结扎手术575例。1978年4月,召开全市节育技术经验交流和妇幼保健工作会议,总结交流了节育技术方面的经验教训,部署了下一步的工作。1979年,全市开展引产手术,包括中期引产(雷弗奴尔引产法)和人流,有效地控制了多胎生育。同年在本市农村开展社员与大队签订合同、控制生育的方法。1982年,成立“病残儿童鉴定小组,完善计划生育技术工作。1983年,为完成控制生育人口的指标任务,提岀了“一胎上环、二胎结扎、计划外怀孕人流引产”的节 育措施,当年四项手术达4. 75万例,其中男女结扎1.958万例,为历年结扎总和的158.7%。这次手术,在技术上不断创新,开展了银夹法、圈套法、输卵管粘阻法等,全年近 5000例手术中,没有发生重大医疗事故,使全市结扎率由原来的20. 66%迅速上升到42.61%。1984年3月,在乐平县召开全市性节育技术经验交流会。同年市卫生局对全市做节育手术的医师进行了考核鉴定,有179名医务人员获得节育手术合格证。1985年4月,成立全市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开展有关计划生育的咨询活动,并进行快速早孕检査,准确率达80%以上。

第三节效果

1985年统计,全市已婚育龄妇女1. 801万人,落实各种节育措施者为1. 663万人,节育率由1976年的55.37%上升到74.86%,与1977年相比,结扎率上升28.76%,上环率上升0. 66%,其它措施下降19. 02%,未落实节育措施者减少10. 4%。在落实各种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中,采取长期有效节育措施的人逐渐增多。从1977年与1985年各种节育措施的构成比来看,前者落实长效措施的占49. 64%,后者上升到91.73%,人口总和生育率1983年降到2. 42,1985年降到1.80,为世代更替水平以下,接近国家1.5个的要求。从人口再生产的胎率数来看,终身只生一胎的夫妇增多,生多胎的减少,据统计,一胎 率1980年为56.57%,1984年提高到56. 83%;多胎率1980年为13.21%,1984年为18. 48%,旧传统“多生子女多来福”的观念有了改变。

人口再生产类型改变。节育措施的逐年落实,使市人口再生产由原始自然增长型逐步转向有计划增长型。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不断下降。

人口年龄结构改变。根据1982年人口普査资料推算:(含乐平县)少年儿童系数为36. 45%;老年人口系数为6. 55%;老少人口比为17. 96% ;年龄中位数为21.4岁。全市人口年龄构成处于传统型(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向现代型(低岀生、低死亡、低增长)过渡阶段。这种转变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大都经历了上百年的时间,而我们仅用了不到30年的时间。

平稳渡过生育高峰期。按照人口再生产周期性特点,20多年为一个周期。建国后本市在50年代曾经历了一次生育高峰期。因此到80年代初将又有一次生育高峰到来。但在1977年到1985年,人口出生率与前一时期比较,呈现出一个轻微的低谷,说明由于计划 生育政策的实施,已经平稳地渡过了一个人口生育的高峰期。 “

潜在的社会经济效益。据统计,1956年全市人口总数为24. 681万人门949〜1956年人口平均递增水平为30.52%。,以此计算1957〜1985年29年间全市人口净增数量,1985 年全市总人口应达到68.13万人,但1985年全市实际人口总数为56. 97万人,比理论计算结果少11.16万人(未考虑机械变动因素)。这就是说,实行计划生育近30年,使全市现有人口比按原来速度增长的人口减少11.16万人。按培养一个小孩到16周岁、需投资4000元计算(城乡平均值,不含就业的技术设备投资),少生11.16万人,就节约开支4. 64 亿元。并大大减轻了全市就业、住房、交通、教育等问题的压力。

第四节地方法规

景德镇市地方计划生育政策及具体规定,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鼓励晚婚晚育1974年起,规定晚婚年龄为: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城市男满26周岁,女满24周岁。1984年起:晚婚年龄为: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男二十五周岁,女二 十三周岁)以上结婚者。晚育年龄为:女性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为晚育。对初婚夫 妇实行晚婚者,干部职工各增婚假十五天,并优先安排结婚用房,实行晚育者,延长产假三 十四天,假期工资照发。

限制多胎生育1979年起:允许间隔三年后生育第二胎,但限制第三胎生育。对经过 耐心教育,仍生育第3个或3个以上孩子的育龄夫妇采取下列措施:1、生育、住院、医药等一切费用自理,2、超生子女在14周岁以内,不发粮油布和副产品供应票证。3、3年内夫妇双方不能参加评模、评奖、调资、不能提干、晋级、入团、入党,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给予必 要的行政、团纪、党纪处分。4、对干部、职工分别征收夫妇工资的10%为多子女费,农村分别征收夫妇双方10%的劳动工分。从超生子女岀生之日起至14周岁止。5、超生子女在14周岁内的口粮,非农业人口者,按议价粮供应,农业人口者,按国家粮食超购加价计算,超 生子女不能参加各种实物分配,不给自留地。6、因子女过多造成的生活困难、住房等,不能给福利补助。7、征收多子女费,按每超过1个孩子征收双方各10%工资12分,计算第4个孩子征收20%……依此类推。

1981年起: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2胎,坚决杜绝3胎,凡生育第3胎者,除执行1979年有关规定,如一切生育费自理,不发产假工资,不记产假工分等外,还 规定取消一次调资晋级资格。

1984年起,规定强生3胎和3胎以上者、夫妇双方各降低两级工资,3年内不能参加评模、评奖,提职、晋升。农村中强生2胎者,除不划给责任田、自留地外,并征收1000元以上的超生费。

严格控制第二胎生育  1981年起:对生育第二胎作了规定和限制。生育计划外2胎的,釆取下列限制措施:①取消有关的福利待遇,产假不发工资,不记工分,不享受困难补 助。②两年内不评奖、不参加评模和调资。③对夫妇双方分别征收每月工资10%(农村分别征收10〜15%的工分)的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时间自怀孕之日起到小孩满3周岁止。

同时对生育2胎也作了若干规定:如生育间隔在3年以上:而且第一个孩子为非遗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再婚夫妇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 的;多年未生育,1979年10月前抱养一个孩子,以后怀孕生育的;农村男到女家落户的。

1984年起,对生育二胎又重新作了规定:凡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间隔4年可生育2胎:即、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婚后五年未育,抱养一个 孩子后又怀孕的;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双方都是少数民族(壮 族除外)的。

农村中除按城市规定,间隔4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生育2胎:即男到有女无儿家结 婚落户的(姐妹数人的只照顾一个);一家兄弟两个以上,只有一对夫妇有生育能力的;两 代单传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只有一个女孩的。

对超生2胎的限制:凡干部、职工强生2胎的,孕产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发产假工资及补贴,夫妇双方各降低一级工资,一年内不能参加评模、评奖、提职、晋升。农村中强生2胎者,除不划给责任田、自留地外,并一次性征收500元以上的超生费。

奖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1979年10月起:对终生只生一个孩子,采取了有效节 育措施的育龄夫妇,给予奖励;①发给《独生子女证》,凭证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4元;农村 社员每月由生产队记保健工分40分。保健自领证之日起,发至小孩14周岁止;②医疗保 健单位应将独生子女列为重点保健对象,每年定期进行体格检查,患病时优先就诊,优先 住院;③城镇安排住房时,对只生一个孩子的家庭可享受两个孩子的住房面积,并优先照 顾;④子女符合入托、入学、招工、招生条件下应优先照顾;⑤夫妇年老退休时,男女双方按退休条例加发百分之五退休工软(按100%发退休金的不另增加)。农村社员年老、丧失劳动力者除按当地有关规定外,每月补助生活费3〜5元。还有的单位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发给一次性奖金几十元。1984年起,取消了第五条和一次性奖金。

限制早婚和非婚生育1979年规定对坚持早婚者,干部、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在三年内夫妇双方不能评模、评奖、调资、不能提干、晋级、入团、入党,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团纪、党纪处分;学生结婚开除学籍,学徒结婚延长学徒期两年或开除 工籍。对早婚生育或未婚生育者,按当时关于强生3胎的有关规定处理。


1981年起,对未办理结婚手续和未到法定婚龄结婚怀孕者,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如果坚持生育者,参照当时强生第二胎的有关规定处理。

1984年起,对未到法定婚龄生育者,处以男女双方基本工资20%的罚金,直到女方满21周岁;农民罚款500元以上。对非婚生育者,干部职工产假停发工资,一切生育费用自理,并从小孩岀生之日起,在一年内处以男女双方基本工资10%的罚金;农民非婚生育罚 款100元。

落实节育措施1975年起,规定施行节育手术的医药费用免费。农村社员女扎手术假休1个月,补助10〜15元;上环休假4天,人流休假15天,补助3〜5元。男扎休假7 天,补助3元,休假期工分照记。另外,对落实节育措施者还发给猪肉、红糖等营养品。

1979年起,规定男扎休息10天,女扎休息30天,(农村女扎休息40天)给予营养补助20至30元。结扎后,因孩子严重残疾或死亡,夫妇要求再生育者,凭单位证明给予免费施行吻合手术。

1983年5月起,规定对已生育一胎的育龄妇女一律上环。对已生2胎的育龄妇女男女双方必须有一方结扎,重点对象是40周岁以下已生第二胎的育龄妇女,不论采取哪一种节育措施(包括上环),一律都要结扎。对40周岁以上的育龄妇女,自1984年1月1日以来曾经做过人流、引产、小产或生过第2胎及2胎以上的,也一律进行结扎,不论何种情况,凡属于计划外怀孕的妇女,一律采取补救措施。

1984年8月起,规定①已有一个孩的育龄妇女应上环,如上环不适应,也可改用其他节育措施,同时应与单位签订不再生育的合同,(已领《独生子女证》者除外)。②已有两 个孩子的育龄夫妇要求落实永久性节育措施。对年龄偏大、孩子较大,采取其它避孕措施 多年有效,或双方都有手术禁忌症等情况的夫妇经群众讨论、单位同意可不做结扎,但必须签订合同,保证不再生育。③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已婚育龄夫妇,双方应有一方做结扎手 术。即1981年4月以后生过2胎的(第一胎明显残废者除外);1979年1月1日以后生过3胎或3胎以上的;1984年1月1日以来做过引产的;现在怀3胎或3胎以上的;今后生育2胎或2胎以上的(第1胎明显残废者除外)。

举报收藏 0打赏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