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倒垃圾,又被罚了!安远县城管局开出首张针对个人“乱倒垃圾”行为的顶格罚单。
近日,城区环卫清扫人员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反馈,状元路常出现乱堆放、倾倒生活垃圾现象。接到线索后,执法人员加强了巡查,4月15日上午11点,一小区居民将大堆垃圾倾倒在状元路九龙国际小区对面人行道上,其中包括塑料袋、包扎条、菜叶、纸壳、泡沫等生活垃圾,很是“壮观”,被在附近巡查的执法人员逮了个正着。经查,该居民姓钟,在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期间,多次将大量生活垃圾随意倒在人行道上或是垃圾桶旁便扬长而去,破坏了环境,违反了相关规定。对钟某某屡次劝导不改的行为,最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钟某某处以个人500元的顶格行政处罚。
下一步,县城管局将继续加大巡查力度,对乱倒垃圾的行为零容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主动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垃圾桶内,共同营造干净整洁的城市环境。(官铖)
处罚依据
《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应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对应有规范标志的收集容器、收集点,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渗漏的措施后投放至对应有规范标志的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
(三)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对应有规范标志的收集容器,不得混入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鼓励家庭投放前先滤去水份和不直接排入下水道;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对应有规范标志的收集容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前款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不得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非家庭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投入对应容器的,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